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园林事业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就是说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情趣和审美观点也都在发生变化,人们已经不在满足于居住环境内有几个公园街路植几行行道的低格调,而是要希望将整个城市都装扮呈美丽的园林环境之内,要求要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的速度和提高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道路,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提高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首先必须要坚持高效能和科学化的管理原则,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制都知道,园林绿化就是城市建设发展中关键的构成部分,是体现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对此,在园林绿化建设、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包括水土、能源、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其最终的核心目标就是可以帮助城市居民能够出行更加方便、提高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所以,相关的管理部门领导必须要建立正确和科学的管理思想,要真正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作为出发点,真正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其次是要构建健全的责任机制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相对比较是比较繁杂的,涉及面广、而且任务量也是非常大,对此,需要全社会和政府机构各个方面的协调和配合来进行管理,构建一套健全的责任机制体系,另外进行对园林绿化管理体质进行改革和深化,将绿化管理责任权进行科学的划分,要理清各个部门和各个级别之间的合作关系,只有这样才可以调动个部门之间的工作积极性,最终才能够提高绿化管理水平。另外还要构建技术岗位的制度体系,并且要加强科技工作的目标管理工作,要积极的对园林绿化科技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要明确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性,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单单要姜块生产建设的步伐,还要做好生产建设后面的科技管理工作,以此来提高质量,最终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系统体系。对此,还要建立各个科技岗位的职责制度体系,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以促进增产增效。
最后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及时制定和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168体育 168体育官网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机制。要加强对绿地责任单位和管护单位的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对不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切实做到督、查、改环环相扣,进一步提高绿化管理水平,提高树木成活率,扩大城市林木绿地覆盖率,巩固绿化建设成果。
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是提高整体水平的关键途径,是为人们提高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有相关人士调查资料显示,大多数的政府部门对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起到的作用和意义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和重视,所以,想要切实的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就必须要对管理者提高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要加强对管理者灌输先进的管理理念,增强对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对先进手段和技术的运用能力,从而形成以公共利益为重,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工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结合市民的监督,政府人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都能确保得到提高。
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过程中,园林部门和管护单位要坚持“建管并重、以管为本”的原则和“管活、管旺、管美”的目标,不断创新机制,探索、尝试新思路、新做法,努力打造环境优美、清新、舒适的现代生态园林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让魅力城市更加宜居。要明确责任目标,对管护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真管、实管、管好、管出成效,并不断强化检查督促,通过有效的奖罚措施,提高园林绿化管护水平,促进城区绿地管护质量不断提高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绿化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绿化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标准,采取“定点、定人、定责任”的方式,全程监督把关苗木、栽植的质量标准,做到“两个不栽、一个不验、两个确保”,即苗木规格、土球大小等不达标不栽,种植土质量和数量、清杂整地、地形造势、打穴、打撑等不到位不栽,修枝抹芽、施肥、浇水、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等不到位不验收,确保栽一棵、活一棵,绿一片、成一片;二是绿化管护过程中,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年终考核”的方式,督促管护项目履行到位,做到精细化管护,全面提升城市绿地管理质量和水平。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