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对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用地指标,居住类不低于35%;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不低于30%;商业服务业类不低于20%;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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