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二)受理。初审申报材料。对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收件1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要求,自收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与公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园林局绿化处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原件核查,原件核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园林局绿化处对行政许可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领导批示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在园林信息网站公告。对原件材料核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退件处理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初审申报材料,对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收件15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要求,自收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核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园林局绿化处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原件核查,原件核查通过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领导批示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准予上报的决定。并发送申请人。
对原件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法按时作出不予上报决定,作退件处理,并说明理由。
(四)上报。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申报材料由市园林局(或申请企业)在十五个内上报至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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