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布点,村庄的选址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的交通、供水、供电、 邮电 、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的各项建设。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 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不断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环保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保护环境变成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通过环保知识进机关、进社区、上书本、入课堂,从娃娃抓起,且持之以恒地宣传教育,把资源、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把环境与健康、生态与发展、保护与利用、治污与效益的辨证关系用通俗易懂的道理讲深讲透,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让每一个人都明白环境保护决定着一个地区发展的可持续性、关系到人类的命运、影响着人类的现在、也决定着人类的未来,使广大群众干部真正做到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规划做起、从每一个项目规划抓起,形成人人讲环保、事事重环保、全社会共同参与抓环保的浓厚环保氛围。
绿化应该全面,不应留有死角。有人认为,农村处于广阔的原野,到处郁郁葱葱,既有农作物,又有树木,没有必要再搞什么绿化,其实不然。在我国,水土流失不仅仅是在农田,农村内部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凡是存在的土地,暴雨过后,随处可见雨水涌漫的泥泞,水土必然流失。由此可见,农村绿化并不全面,还存在着大量的的疏松的土地,应该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
建设一个环境优美、经济发展、村容整洁、生态良好的新农村,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又是一个需要大投入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加快基础环境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并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技术等都涉及到资金投入,只有通过国家投入、地方政府投入、群众个人投入的多元投入机制,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的现实,才能实现农村环保的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环境。
积极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提倡和推广生物病虫害技术和使用有机肥料,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加快对禽、畜、渔等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及实际应用步伐。要严格农村环境污染监管。严把新项目审批关口,防止引进重度污染企业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坚持浪费资源的项目不引进、对环境污染大的项目不引进、对自然生态有较大负效应的项目不引进。对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致富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也必须坚持先论证后引进。
绿化的管理应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方法,从植物品种的选择、种植栽培、浇水施肥,到病虫害防治、日常修剪等各项工作都应当专业化、合同化。此外,绿化不讲效益或效益不高是我国义务绿化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把绿化同栽培经济作物结合起来,同科研结合起来,同产业结合起来,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绿化发展道路。
农村绿化不仅是政府的事情,更应当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每个人有权利、有义务绿化好自己周围的每一寸土地。不仅有义务绿化好自家的房前屋后,而且有义务绿化周围的道路和其它空闲地方。不仅有绿化义务,还有管理责任。我国一直在倡导义务绿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投入相比较,效益甚微。这不仅与我国广大农民的道德修养和认识水平不高有关,更重要的是在义务绿化问题上,只讲义务、责任,而没有提出相应的利益,大大挫伤了人们义务绿化的积极性。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就要有所收获,这是普遍的道理,也符合市场运行的机制,在绿化方面也是如此。在农村绿化方面应倡导谁劳动、谁、谁受益的原则。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提高了全民绿化的积极性。
制定完善农村各级绿化管理办法及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要严格环境标准、执法纪律、执法手段,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体系,加强环保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他们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绿化要讲科学,并以此指导具体的行动。农村是一个专业人才短缺的地方,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科学合理的搞好农村整体规划,就要加强农村绿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加强绿化的科学性及专业性,达到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的目的。
加强农村绿化建设,保证园林植物在农村绿化中的合理化配置,发挥农村绿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缩短城乡差距是农村绿化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我们要站在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看待农村绿化事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美化农村工作和生活环境,创造新的农村景观,提高农村规划的布局质量,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吸引,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从而形成农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实现广大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村容整洁、乡风文明、大地葱绿、河水清澈、蓝天白云、鸟语花香的优美生态环境。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绿化,是指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绿化工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绿化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农村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第六条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各类农村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一年内绿化;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交通要道两侧宜林山地的森林郁闭度在零点六以上;
(三)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二十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十五至二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二十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五至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十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三至五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五米以上;但公路沿线是耕地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宽度不超过五米,其中县道乡道公路不超过三米;
(五)主要河道、海塘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设置绿化带的位置、宽度及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有条件的河道、堤防、海塘背水侧绿化带宽度为五至十米;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
(八)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九)生态公益林:不低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第九条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农村绿化规划。第十条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先进行绿化设计。
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遵守绿化技术规程,实行科学绿化。第十一条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第三章绿化责任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和江河干渠堤、海塘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集体统管山、平原农田和村庄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