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 ,我局组织评委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企业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并将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同时上报;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疑义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向县建设局申诉,书面说明材料可以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但不得增加新的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于12月8日前将公示中要求的核查事项和申诉材料的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原件报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12月8日(以邮戳为准)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